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
Sep 14, 2022
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,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,工信部近日印发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》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。 《办法》正文由五章组成。 第一章总则,明确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依据、定义、原则和职责分工。 第二章培育要求,提出培育方向和实施措施要求。 第三章鉴定程序规定了申报、初审、复审和鉴定程序。 第四章动态管理,明确了认可有效期、日常监督考核、有效期满复核和认可撤销。 第五章附则,明确发布主体和发布实施日期。 附件规定,集群认定标准须满足核心竞争力强、梯度培育成效显着的优质中小企业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高效、协同创新能力强、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等要求。 、绿色发展水平高、发展快。 八项要求,包括高水平的开放合作、强大的治理和服务能力。 这些措施将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生效。
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,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、特色化、集群化发展水平,根据国民经济“十四五”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发展与2035年愿景纲要《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》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“十四五”规划纲要》,制定这些措施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(以下简称集群),应当以新的发展理念为引领,在县级区划范围内,以中小企业为主。以规模企业为主体,突出主导产业,突出优势特色,资源要素集聚。 , 一个协作网络高效、治理服务完善、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。
第三条 集群推进工作旨在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,激发县域经济活力,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支撑能力,坚持全产业链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坚持政府引导、市场主导。 结合起来,坚持培育优秀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,坚持动态管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。
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集群推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,推动出台扶持政策,发布认证标准,开展认证监督评估工作。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(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)负责地方集群培育,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申请受理、初审、移送、监测等日常工作。
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。 “十四五”期间,全国确定集群约200个,引导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。







